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760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南沙区**有限公司采购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寓**栋。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购员,为减少公司经营成本,向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某请示后,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一吴姓男子处购得2份开票单位为昆明**煤炭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开票日期为2009年3月18日,发票代码为5300081140,发票号码为02669452,发票金额为682,159.55元,发票税额为115,967.1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798,126.66元;另1份发票开票日期为2009年3月19日,发票代码为5300081140,发票号码为02669475,发票金额为345,140.07元,发票税额为58,673.82元,价税合计金额为403,813.89元),交予财务用于抵扣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74640.93元。2011年1月间,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查获该虚开发票行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2月28日补交303053.38元税款及219159.75元滞纳金。

2020年6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去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已完成24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