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无锡市滨湖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5月,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冯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张,涉案税额人民币109601.99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了税款。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了税款109601.9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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