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赣州**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西津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2019年12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赣州**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赣州市**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与福建三明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来往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虚构产品购销合同,以发票金额的9%的开票点数向福建三明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票面金额为71850.43元,税额为12214.57元,价税合计84065元。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前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补缴了相应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5万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