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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瀍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3********,汉族,高中毕业,伊川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乡**职工家属院**号,现住洛阳市伊川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伊川县聚川润滑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与左某某、张某某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根据对方请托,向其开具了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票面金额合计11万元,税额15982.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不足5万元,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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