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49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韩某某(另案不起诉)作为山东**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另案不起诉)实际控制人,为弥补公司进项不足,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及李某某(另案不起诉)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绍兴**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52620.7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831500元。上述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已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已退赃,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孟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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