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2********,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皮具有限公司监事,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园**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路**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黑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莉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世凯,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6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湖南省**皮具有限公司,李某某任公司监事,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2015年,柯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李某某说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其公司能够抵扣税款。李某某为了能少缴纳一些税款就向柯某某提供了湖南省**皮具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账号:183307010********)U盾和其妻子仇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290********),用于制作虚假的交易流水“平账”,二人经商议,由李某某向柯某某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8.5%的开票费,用来购买发票。2015年10月、12月,柯某某在湖南省**皮具有限公司先后给了李某某逊克县**箱包原材料生产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发票金额3,197,564.10元,税额543,585.90元,价税合计3,741,150.00元。李某某按照约定以现金方式共计支付给柯某某开票费27万余元。2015年10月、12月,李某某先后将收到的3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邵东县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经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湖南省**皮具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197,564.10元,影响税额543,585.90元。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3日主动向黑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4日,李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43,585.9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湖南省**皮具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会计凭证、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邵东县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明细表、资金回流表及湖南省**皮具有限公司、逊克县**包原材料生产有限公司、李某某、仇某某、张某某、曾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仇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和主动全额上缴违法所得的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黑河市公安局扣押的李某某违法所得543,585.9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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