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6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8日和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11月28日和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叶某某(另行处理)在经营佛山市三水区**印刷厂期间,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的销项增值税款,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按照开票金额7%直接支付手续费以及资金回流扣缴的方式,让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虚开税额为98233.39元。其中,被不起诉李某某作为佛山市三水区**印刷厂的实际控制人,负责联系和操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佛山市三水区**印刷厂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作了增值税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共扣抵了增值税款98233.39元。案发后,上述税款已补缴。
2019年3月28日,民警联合税务工作人员在佛山市三水**印刷厂抓获李某某,并搜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物品一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请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依法处理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物品。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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