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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2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5月5日、7月1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谭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两人分别在佛山市三水区注册佛山市**有限公司及佛山市**有限公司,由谭某某任佛山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任佛山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10月期间,谭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佛山市**有限公司及佛山市**有限公司均与佛山市**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接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为501347.4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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