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734号
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桥**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广场**幢**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
被不起诉单位绍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6********。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1********,汉族,初中文化,绍兴柯桥**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杰丰、沈其彬,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与至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经营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桥**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过程中,由于缺少进项发票用以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了开票单位为开封市**纺织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柯桥**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额合计173356.43元,价税合计1193100元,虚开了开票单位为开封市**纺织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额合计168292.75元,价税合计1158250元。上述发票共计22份,税额共计341649.18元,价税共计2351350元。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桥**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上述税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向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桥**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已补缴增值税、滞纳金等。
本院认为,绍兴柯桥**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国家税收损失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绍兴柯桥**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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