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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邵东市**街道**组**号,现住邵东市**街道**组**号。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12月25日被本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邵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浙江绍兴**市**服饰有限公司共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涉税金额135752.99元;在安徽省**市**鞋业有限公司共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涉税金额441206.74元,用于虚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违。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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