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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码5611****-7,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1********,中专文化程度,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前提下,通过魏某某(已起诉)介绍,安排会计李某乙(已起诉)花费人民币144278.03(以下币种同)元从莱芜市**工贸有限公司购买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979351.28元,税额共计156696.2元,价税合计共计1136047.48元,用于公司进项支出。被告人李某乙从中挣取33632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家属代其主动退赔违法所得156696.2元。

本院认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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