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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号楼****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青岛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监事,向该公司法人代表蓝某某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后,青岛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票面金额8%的价格从邱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惠州市某某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498456.86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54737.64元。李某某参与部分制作虚假资金回流的走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虚开税款已经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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