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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单位广安市**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327096****,住所地为广安市前锋区**乡**厂房**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80826****。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2月24日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日,被告单位广安市**服饰有限公司任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经营目标、方针、计划制定实施,对公司经济效益负责,负责其他事关公司全局的工作。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经营管理广安市**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在该公司没有与其他公司发生真实交易或交易不实的情况下,联系其他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共计64916.4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11日,被告单位广安市**服饰有限公司与四川**棉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总金额为463696元的棉布购销合同,由于棉布价格下降,双方实际成交总金额为366917.72元。2017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此情况,依旧让四川**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金额为其公司开具了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多开96778.28元),并分别于7月、8月在税务系统认证抵扣进项税共计67374.64元,多开税款为14061.8元。2017年8月1日,被告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四川**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多开发票的费用15000元。

2、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上海**纺织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让该公司在2017年9月25日为被告单位开具了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为350000元,被告单位收到发票后于当月在税务系统认证抵扣进项税50854.69元。2017年9月30日,被告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上海**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了开票费用23331.04元。之后,两公司并无真实交易。

另查明,2019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稽查局对被告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现该公司已补缴了所欠税款及罚款。

本院认为,广安市**服饰有限公司和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安市**服饰有限公司和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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