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汉族,大学文化,系金华市**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自然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9月期间,金华市**电气有限公司因抵扣税款需要进项发票,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宿迁**有限公司为金华市**电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总金额人民币299743.59元,总税额人民币50956.41元,总价税合计人民币350700元;从宿迁**有限公司为金华市**电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总金额人民币1980189.23元,总税额人民币336632.17元,总价税合计人民币2316821.4元。金华市**电气有限公司在取得上述发票后向国家税务局申报认证通过,并抵扣税款人民币387588.58元。
金华市**电气有限公司将抵扣税款人民币387588.61元作进项转出处理,并补交了上述税款。
2018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对公账户银行对账单、涉案财目材料、认证结果通知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入库单、出库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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