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业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x住白山市靖宇县xxxxx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白山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白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经营的靖宇工程队挂靠白山市市政公司从事承包小工程业务,2013年靖宇工程队为低价购买钢材而未索取发票。2017年8月为抵顶应纳税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联系任某某,商定以8%的税点购买价税合计35万余元、税金5.09万元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任某某通过他人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取得发票后通过白山市市政公司于2017年9月认证并抵扣税款。2017年12月份,白山市国家税务局浑江区分局告知白山市市政公司上述三张发票认证异常,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白山市政公司将该笔税款进项转出,补交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单、认证结果清单及通知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积极返还赃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