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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根据云端福建省泉州市“**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线索发现:广州市**有限公司涉嫌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2月26日,向泉州市**有限公司开具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总金额为3529876.21元,税额为600078.99元,价税合计为4129955.2元。经侦查发现,广州市**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万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万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在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将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使用该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泉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总金额为3529876.21元,税额为600078.99元,价税合计为4129955.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李某某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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