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5196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张家川县**镇**园**号楼**单元**室,曾任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局**、森林公安分局**,**局**。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2016年11月9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3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7年8月24日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做存疑不起诉决定,并于2017年8月25日报请陇南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10月16日,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李某某做存疑不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李某某于2007年至2013年担任天水市张家川**局**期间,为了和刘某某搞好关系,在工作和个人发展上得到刘某某的照顾,曾先后两次向刘某某行贿,具体如下:
1、2011年1月份,刘某某带领张家川县多部门负责人到兰州跑项目,李某某作为**局**也在其中。到兰州后,刘某某邀请省林业厅领导吃饭,请他们对张家川县的林业工作多多支持。饭后,李某某在刘某某登记住宿的宾馆楼下,将准备好送给省林业厅领导但没有机会送出去的5万元红包送给了刘某某;
2、2011年6月份,天水市组织到德国考察中德合作造林项目,刘某某系考察团成员之一。李某某听说此事后,到天水市中国银行兑换了1万欧元,并购买了一些民族饰品,以及10万元人民币装在档案袋中,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了刘某某。
综上,李某某共向刘某某行贿15万元人民币和1万欧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认定李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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