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诉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80********,研究生文化程度,西安曲江**影视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街**号**单元**室。2017年3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执行至2025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2018年5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从红石岩监狱将李某甲押解回西安,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其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中旬至2013年12月底期间,李某甲以伪造的“李宗盛2014中国巡回演唱会中国演出协议书”及承办“李宗盛‘既然青春留不住’世界巡回演唱会”为由在其公司(曲江拿铁城A座706室)及银泰城附近的星巴克诱骗被害人吕某某与其合作并投资,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共计93.6万元,同时李某甲多次恶意透支吕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金额达18.5万余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套现、日常消费。该款项经被害人吕某某及银行方多次催收,李某甲拒不归还,上述资金合计人民币112.1万余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虽与被害人吕某某约定投资演唱会,但具体投资项目是否为“李宗盛2014‘既然青春留不住’世界巡回演唱会”相关事实不清,且李某甲收取吕某某资金后存在实际投资行为,其非法占有目的尚不明确。另外,关于李某甲使用吕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尾号7536)进行消费的行为,其是否系未经吕某某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使用该信用卡相关证据不足,故其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防盗保险柜1台、银行卡7张、公章6枚、个人私章3枚及电子银行U盾、中国银行转账支票、空白现金支票、记账凭证等相关物品均扣押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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