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鹿县,家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8年8月9日6时许,临沧市公安局“705”专案边境管控组在镇康县**镇**路与**路交叉口附近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一群人正准备从中方一侧偷越国(边)境至缅甸果敢,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制止偷越行为并当场对该伙人进行盘查,其中李某乙、梁某某和前来接应协助偷渡的人员趁现场混乱逃往缅甸境内,民警现场控制12人传唤到镇康县公安局进一步审查。经审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魏某某、钱某某等12人系同一公司员工,公司名称为“**金融”,公司在国内的办公地点在江苏省常熟市,在老板钱某某等人的组织下14名公司员工准备集体偷渡到缅甸果敢老街,镇康县公安局遂以钱某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立案侦查。经查,现场查获的12人分别为江某某、陈某某、钱某甲、张某甲、章某某、罗某某、季某某、魏某某、张某乙、钱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其中李某乙、梁某某趁现场混乱逃往缅甸境内,该14人系同一公司员工,公司名称为“**金融”,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为钱某某,公司在国内的办公地点在江苏省常熟市**大厦**室和常熟市**栋**单元**室,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以“**金融”公司为名在网络上非法进行“小额网络借贷”,这次公司员工及老板多人来到镇康南伞,是为逃避国内司法打击准备集体搬迁至缅甸果敢老街继续进行非法小额网络借贷活动,在老板钱某某等人的组织下,2018年8月7日魏某某等14名“**金融”公司员工从无锡乘飞机到云南昆明,8月8日从昆明乘飞机至临沧,吴某甲(阿杰)在得知钱某某要把“网络借贷公司”整体搬迁到缅甸果敢一事后,积极协调各种境外关系为钱某某的公司能够在缅甸果敢立足找寻“保护”,为促使钱某某等人组织偷渡成功其积极协调“**赌场”的外联部,让赌场外联部的人安排人员帮助钱某某及其组织公司员工偷渡至缅甸,在吴某甲的协调下“**赌场”安排邓某某具体协助魏某某等人偷渡,邓某某组织了包括自己驾驶的轿车(云S****)在内的四辆私家车到临沧机场接机,为了躲避路途公安盘查邓某某安排14人分别乘坐四辆车前往镇康县南伞镇,8月8日17时许魏某某等14人到达南伞,由于近期我市公安机关在开展边境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针对便于偷渡出境的边境小路(通道)实施严格管控(早8点至晚8点),由于偷渡的小路行走不便携带行李,邓某某就于8日下午18时许使用自己驾驶的车辆将该14人的随身行李先期通过口岸运往境外,当晚魏某某等14人入住“**酒店”,为了逃避公安边境查缉,邓某某要求魏某某等14人要在9日早上6点起床并到“**酒店”门口的农业自助银行门口集合,9日早上5点50分(监控视频)邓某某就到**大酒店来催促所有人起床,6点20分左右邓某某将魏某某等人带到**路与**路交叉口附近小路口,交由其同伙带着魏某某、钱某某等14人实施偷渡行为,边控组在巡逻中发现该群人有偷渡嫌疑后迅速从另一隐蔽路口绕道前面堵截,其中12人在偷渡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及时制止,并被当场查获,邓某某、李某乙、梁某某等人逃脱。经侦查获悉,组织者钱某某正在临沧赶往镇康县南伞镇的路上,遂对其进行布控,8月9日20时许,**检查站执勤民警将钱某某抓获,并移交镇康县公安局。邓某某在现场逃脱后于2018年8月17日抓获,2018年9月9日缅甸果敢警方将吴某甲抓获并连同抓捕时查获的相关物品随案移交至镇康县公安局。
二、2018年8月12日,经工作获悉,钱某某在在被抓获之前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从江苏省常熟市邮寄了一批物品至缅甸果敢老街,掌握此情况后镇康县公安局及时与缅甸警方联系协查该批物品,8月13日缅甸警方将在缅甸老街查获钱某某发往缅甸的14件包裹移交镇康县公安局,侦查民警开包检查并提取、扣押了26台电脑以及19部手机。经过对扣押电脑、手机进行检查勘验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钱某某、江某某、陈某某、钱某甲、张某甲、章某某、罗某某、季某某、魏某某、张某乙、钱某某、丁某某有涉嫌诈骗的重大嫌疑。2018年初钱某某、郑某某(“郑总”)共同投资并私自在江苏省常熟市**大厦**栋**楼**室和常熟市**栋**单元**室成立“**金融公司”,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员工约20余名,公司下设会计组、审核组、财务组、话务组、催债组,并将员工江某某、罗某某编入会计组,全盘负责公司账目收支统计及员工工资发放工作,将丁某某、钱某某编入审核组,负责对贷款人的个人信息、贷款金额、贷款时间审核并“推送”公司开设的多个虚拟小额贷款平台工作;将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等人编入财务组,利用公司开设的多个虚拟小额贷款平台对贷款人放款及回收款、支出费用的工作;将季某某、魏某某、章某某、吴某某编入催债组,利用“电话轰炸”“短息轰炸”等软件对逾期借款人及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暴力催收工作;将钱某甲等人编入话务组,利用购买的电话资料,拨打对方电话招揽客户到公司贷款的工作。2018年3月份以来,钱某某、郑某某向他人购买带有公民信息的电话资料,通过会计江某某提取表格内电话号码发送给话务员,话务员钱某甲等人拨打电话后诱导“借款人”到公司开设的虚假小额贷款公司快速贷款,通过审核组丁某某、钱某某引导借款人在“云查宝”提供资料、微信公众号“有凭证”上签订虚假借款凭条,贷款期限3至7天,财务组员工通过公司开设的虚假小额贷款平台**金融和**金融4、拍拍贷、平安贷、小李钱庄、民生金融、华夏银行、兴业金融、花呗借贷、顺丰现金贷、蚂蚁借贷等11个平台对借款人一次性收取30%利息,以“贷款续期”方式提高贷款人借款额度,引导借贷人到公司开设的“虚构小额贷款公司”循环贷款,进一步垒高借贷人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催收组利用“电话轰炸”“短息轰炸”邮寄PS淫秽图片,对借贷人及亲属朋友实施谩骂、恐吓等手段逼迫债务人还款,以达到公司非法牟取暴利的目的。经工作,专案组及时将钱某某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从江苏常熟运往缅甸果敢老街的涉案电脑26台、涉案手机19部全部追回并依法查扣。2018年8月23日派员对“**金融公司”原办公地点江苏省常熟市**大厦**栋**楼**室和常熟市**栋**单元**室进行搜查,扣押涉案电脑4台,并将所有查获涉案电脑、手机移交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勘查取证。经勘查,提取到作案微信、QQ、会计报表、业务流程图片、作案金融平台、上千余名受害人电话及信息,用于作案的“云呼”软件及其他相关信息。通过痕迹物证勘查发现,在全国范围内先后有大批的人员被钱某某等人开设的“虚假小额贷款公司”诈骗。目前已经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有:
1.田某某被诈骗案:2018年3月初田某某的手机收到一陌生号码发来的短消息,大概内容是“加微信可以快速放贷,同时有一个微信号码”,田某某加了短消息上发来的微信号后对方就告知他通过网络平台可以有5000元(伍仟元)的贷款额度,田某某在对方的指引下通过一个网络连接,上传了个人的相关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学历、工作单位、工资数额、支付宝账号、淘宝账号、手机通讯录、手机号的查询密码”后来田某某被告知说其本人的信用额度是3000元(叁仟元)如果需要借款,还需通过微信关注一个叫“有凭证”的公众号,并需要在“有凭证”上打一个借条发给出借人确认,借条的填写内容为“姓名、借款还款日期、借款金额、年化利息、本息共计、借款用途等”,收款方式可以选择支付宝或是微信,利息和平台费要直接从借款金额中扣除,还款期限是3至7天,逾期不还就要出借款金额的30%续期费。在对方的唆使下田某某先后在多个借贷平台多次借款,陷入了网借贷诈骗陷阱。经查,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10日田某某先后在“钱某某等人”经营运作的“顺丰现金贷”、“拍拍贷”、“**金融”、“蚂蚁借贷”四个平台进行贷款共计6850元,支付续期费和偿还本金共计13770元,除去借贷的本金6850元,田某某共向上述四个平台支付利息或续期费共计6920元。
2.李某丙被诈骗案:2018年5月份李某丙的手机收到一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问李某丙是否需要借款,在李某丙表示想要借款后对方就与她加了微信.在对方的指引下李某丙通过网络连接,上传了个人的相关信息,通过微信在“有凭证”上打一个借条,且要求在借条的填写年利息为24%,还款期限是3天,逾期不还就要出借款金额的30%续期费。在对方的唆使下李某丙先后在多个借贷平台多次借款,陷入了网络借贷诈骗陷阱。经查明,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0日李某丙先后在“钱某某等人”经营运作的“平安贷”、“拍拍贷”、“**金融”三个平台进行贷款共计5250元,支付续期费和偿还本金共计6380元,除去借到的本金5250元,李某丙共向上述三个平台支付利息或续期费共计1130元。
3.罗某乙被诈骗案:2018年4月份有一陌生微信号码加了罗某乙,对方通过微信给罗某乙发了关于“网络借款的推广信息”,后来对方问罗某乙是否需要借款,在罗某乙表示想要借款后对方就告知罗某乙通过“云查宝”上传了个人的相关信息及手机通讯信息,通过审核后对方说罗某乙本人的信用额度是2000元(贰仟元)至5000元(伍仟元),如果需要借款,还需通过微信关注一个叫“有凭证”的公众号,通过微信在“有凭证”上打一个借条,且要求在借条的填写年利息为24%,还款期限是3天,逾期不还就要出借款金额的30%续期费。罗某乙先后在多个借贷平台多次借款,陷入了网络借贷诈骗陷阱,在借款逾期后对方就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罗某乙及其亲属,威胁将会“PS”罗某乙本人的黄色图片发给其亲戚、朋友,用电话、短信轰炸软件轰炸逼迫罗某乙还款。经查明,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26日罗某乙先后在“钱某某等人”经营运作的“平安贷”、“拍拍贷”、“**金融4”三个平台进行贷款共计5150元,支付续期费和偿还本金共计11500元,除去借到的本金5150元,罗某乙共向上述三个平台支付利息或续期费共计6350元。
4.杨某甲被诈骗案:2018年5月份有一陌生微信号码加了杨某甲,对方通过微信聊天问杨某甲是否需要借款,在杨某甲表示想要借款后,对方就告知杨某甲通过“云查宝”上传“个人身份信息、手机通讯录、工作单位、身份证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支付宝的芝麻信用额度截图等”,通过审核后对方的财务说杨某甲本人的信用额度是1000元(壹仟元)至3000元(叁仟元),如果需要借款,还需通过微信关注一个叫“有凭证”的公众号,通过微信在“有凭证”上打一个借条,且要求在借条的填写年利息为24%,还款期限是2至7天,逾期不还就要出借款金额的30%续期费。杨某甲先后在多个借贷平台多次借款。陷入了网络借贷诈骗陷阱,在借款逾期后对方就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杨某甲及其亲属,威胁将会用电话、短信轰炸软件轰炸逼迫杨某甲还款。经查明,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9日杨某甲先后在“钱某某等人”经营运作的“拍拍贷”、“**金融”、“**金融4”三个平台进行贷款共计2100元,支付续期费和偿还本金共计2310元,除去借到的本金2100元,杨某甲共向上述三个平台支付利息或续期费共计210元。
5.杨某乙被诈骗案:2018年5月份有陌生手机号码给杨某乙发来有关网络贷款的推广信息,对方通过打电话问杨某乙是否需要借款,在杨某乙表示想要借款后对方就告知杨某乙通过“云查宝”上传“个人身份信息、手机通讯录’、工作单位、身份证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支付宝的芝麻信用额度截图等”.通过审核后对方的财务说杨某乙本人的信用额度是10500元(壹万零佰元),如果需要借款,还需通过微信关注一个叫“有凭证”的公众号,通过微信在“有凭证”上打一个借条,且要求在借条的填写年利息为24%,还款期限是3至7天,逾期不还就要出借款金额的30%续期费,逾期不还也不续期的每天逾期费为本金的20%。杨某乙先后在多个借贷平台多次借款,陷入了网络借贷诈骗陷阱,在借款逾期后对方就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杨某乙及其亲属,还用“云呼”软件轰炸杨某乙使其无法正常使用手机通讯达到逼迫还款目的。经查明,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27日杨某乙先后在“钱某某等人”经营运作的“拍拍贷”、“平安贷”、“**金融”、“**金融4”四个平台进行贷款共计7300元,支付续期费和偿还本金共计14410元,除去借到的本金7300元,杨某乙共向上述四个平台支付利息或续期费共计7110元。
6.郭某某被诈骗案:2018年5月份有一陌生微信号码加了郭某某,对方通过微信聊天问郭某某是否需要借款,在郭某某表示想要借款后对方就告知郭某某通过“云查宝”上传“个人身份信息、手机通讯录、工作单位、身份证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支付宝的芝麻信用额度截图等”,通过审核后对方的财务说郭某某本人的信用额度是16000元(壹万陆仟元),如果需要借款,还需通过微信关注一个叫“有凭证”的公众号,通过微信在“有凭证”上打一个借条,且要求在借条的填写年利息为24%,还款期限是3天,逾期不还就要出借款金额的30%续期费,逾期不还也不续期的每天逾期费为本金的20%,郭某某先后在多个借贷平台多次借款,陷入了网络借贷诈骗陷阱,在借款逾期后对方就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郭某某及其亲属以达到逼迫借款人还款的目的。经查明,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9日郭某某先后在“钱某某等人”经营运作的“拍拍贷”、“平安贷”、“**金融”、“**金融4”四个平台进行贷款共计8400元,支付续期费和偿还本金共计14880元,除去借到的本金8840元,郭某某共向上述四个平台支付利息或续期费共计6480元。
7.余某某被诈骗案:2018年3月份余某某接到一自称名叫“多多”的人的电话,“多多”自称是放贷公司的,问余某某要不要借款,在余某某表示想要借款后“多多”又将余某某介绍给一名叫“胡乔兵”的人,在胡乔兵的唆使下余某某从该借贷公司借贷2000元,后来就不断的需要续期还钱,余某某被迫无奈只有主动寻找“网络平台贷款”续期还款,余某某通过网络上传“个人身份信息、手机通讯录、工作单位、身份证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支付宝的芝麻信用额度截图等”,通过审核后对方的财务就可以给其贷款,余某某在通过各种审核后,先后在多个借贷平台多次借款,陷入了网络借贷诈骗陷阱,在借款逾期后对方就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余某某及其亲属以达到逼迫借款人还款的目的。经查明,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9日余某某先后在“钱某某等人”经营运作的“拍拍贷”、“平安贷”、“**金融”三个平台进行贷款共计2100元,支付续期费和偿还本金共计3210元,除去借到的本金2100元,余某某共向上述三个平台支付利息或续期费共计1110元。
8.谢某某被诈骗案:2018年4月份谢某某开始利用手机在一些“网络平台”上贷款,由于谢某某所借得“平台贷款”周期短利息高至使其已经无法正常还款。2018年4月27日谢某某接到一陌生电话,自称是放贷公司的,问谢某某要不要借款,为了偿还之前在网络平台上的借款,谢某某同意借款并加了对方微信后自称是平台审核员的人就告知谢某某通过“云查宝”上传“个人身份信息、手机通讯录、工作单位、身份证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手机服务密码、支付宝的芝麻信用额度截图等”,通过审核后对方的财务说谢某某如果需要借款,还需通过微信关注一个叫“有凭证”的公众号,通过微信在“有凭证”上打一个借条,且要求在借条的填写年利息为24%,还款期限是3天,逾期不还就要出借款金额的30%续期费,逾期不还也不续期的每天逾期费为本金的20%。谢某某先后在“拍拍贷”、“平安贷”、“**金融”借贷平台多次借款,陷入了网络借贷诈骗陷阱,在借款逾期后对方就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谢某某及其亲属以达到逼迫借款人还款的目的。经查明,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7日谢某某先后在“钱某某等人”经营运作的“拍拍贷”、“平安贷”、“**金融” 三个平台进行贷款共计9300元,支付续期费和偿还本金共计14315元,除去借到的本金9300元,谢某某共向上述三个平台支付利息或续期费共计5015元。
9.刘某丁被诈骗案:2017年12月份刘某丁开始利用手机在一些“网络平台”上贷款,2018年5月份刘某丁加了“**金融”和“平安贷”两个微信后自称是平台审核员的人就问刘某丁是否需要借款,在刘某丁表示想要借款1万元后对方就告知刘某丁通过“云查宝”上传“个人身份信息、手机通讯录、工作单位、身份证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支付宝的芝麻信用额度截图等”,通过审核后对方的财务说刘某丁本人的信用额度是8000元(捌仟元),如果需要借款,还需通过微信关注一个叫“有凭证”的公众号,通过微信在“有凭证”上打一个借条,且要求在借条的填写年利息为24%,还款期限是3天,逾期不还就要出借款金额的30%续期费,逾期不还也不续期的每天逾期费为本金的20%。刘某丁先后在“**金融”和“平安贷”借贷平台多次借款,陷入了网络借贷诈骗陷阱,在借款逾期后对方就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刘某丁及其亲属以达到逼迫借款人还款的目的。经查明,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30日刘某丁先后在“钱某某等人”经营运作的“平安贷”、“**金融”两个平台进行贷款共计5600元,支付续期费和偿还本金共计10780元,除去借到的本金5600元,刘某丁共向上述两个平台支付利息或续期费共计 5180元。
10.姬某某被诈骗案:2018年4月20日姬某某接到一陌生电话,问其需不需要借款,当时急需用钱并告诉他们需要的,在姬某某表示想要借款后对方就告知姬某某通过“云查宝”上传“个人身份信息、手机通讯录、工作单位、身份证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支付宝的芝麻信用额度截图等”,通过审核后对方的财务说姬某某本人的信用额度是3000元(叁仟元),如果需要借款,还需通过微信关注一个叫“有凭证”的公众号,通过微信在“有凭证”上打一个借条,且要求在借条的填写年利息为24%,还款期限是3天,逾期不还就要出借款金额的30%续期费,逾期不还也不续期的每天逾期费为本金的20%。姬某某先后在“拍拍贷”、“**金融”和“平安贷”借贷平台多次借款,陷入了网络借贷诈骗陷阱,在借款逾期后对方就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逼迫姬某某还款。经查明,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5日姬某某先后在“钱某某等人”经营运作的“拍拍贷”、“平安贷”、“**金融”三个平台进行贷款共计6650元,支付续期费和偿还本金共计9740元,除去借到的本金6650元,姬某某共向上述三个平台支付利息或续期费共计3090元。
11.张某丙被诈骗案:2018年11月14日,镇康县公安局在侦办钱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中,通过梳理,张某丙疑为本案的被害人,经与张某丙户籍地派出所联系,当地派出所协助制作了张某丙的相关材料并移交镇康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经查,张某丙在**金融平台上被骗人民币2095元。
12.王某丁被诈骗案:2018年11月13日,镇康县公安局在侦办钱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中,通过梳理,王某丁疑为本案的被害人,经与王子家户籍地派出所联系,当地派出所协助制作了王某丁的相关材料并移交镇康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经查,王某丁先后在**金融、平安贷、拍拍贷平台上被骗人民币4160元。
13.尹某某被诈骗案:2018年10月11日,镇康县公安局在侦办钱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中,通过梳理,尹某某疑为本案的被害人,经与尹某某户籍地派出所联系,当地派出所协助制作了尹某某的相关材料并移交镇康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经查,尹某某先后在**金融、平安贷、拍拍贷平台上被骗人民币2240元。
14.毕某某被诈骗案:2018年10月26日,镇康县公安局侦办钱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通过梳理,毕某某疑似本案受害人,经临沧市公安局对毕某某制作相关材料后移交镇康县公安局处理,经查,毕某某先后在**金融、平安贷、拍拍贷平台上被骗人民币6680元。
15.史某某被诈骗案:2018年11月24日,镇康县公安局接收到凉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移交来的案件材料,2018年10月30日史某某报称,在网络上贷款被诈骗,经查,2018年4月开始史某某先后在**金融、拍拍贷、平安贷等网络平台上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对方违约扣取高额利息,之后对方以发送侮辱性的语言文字、虚假诉讼文书、色情图片等方式逼迫威胁其还款,史某某先后在**金融、拍拍贷、平安贷平台上被骗人民币52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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