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经任丘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任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5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伏某某(已判决)到冲压件厂处向张某某办理借贷手续,伏某某以购进原材料为由要求付某某担保,张某某将70万元转入付某某再转入伏某某处,伏某某用于赌博挥霍。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加菲猫娱乐赌博网站代理,李某某介绍伏某某在此APP中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以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付某某认为李某某、伏某某、张某某三人在合伙欺骗自己,伏某某供述是在李某某的教唆之下才欺骗的付某某;被不起诉人对此持否认态度,另一名案件当事人张某某也无法证实,是否存在有李某某教唆伏某某欺骗他人的的情节。其他人的言辞证据对该环节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相关情节也是从伏某某的言语中听说而来,没有实际证明效果。
二、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综合全案证据,只有伏某某本人供述,自己参与的赌博网站是由李某某为其下载的,并为其提供资金参与赌博,侦查机关未查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赌博平台的代理信息及相关犯罪证据。
综上所述,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作为继续补充侦查的物证予以保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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