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春艳,女,天津如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5月19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滨海新区公安局洞庭路派出所接区扫黑办转递线索,线索举报人隋某某称其于2016年7月份开始至2017年2月份期间陆续找被举报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共计159万余元,但在2016年9月初李某某以保证其资金安全为由哄骗隋某某共同签订虚假的60万元的借据及收条以便保全隋某某的房屋,该借据及收条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6日,后2016年9月6日,李某某持虚假的60万元借据及收条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中心法庭提起虚假诉讼,在法院时隋某某配合李某某认可借款事实。2016年9月1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和隋某某下达民事调解书,后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将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路**号房屋作价230万,交付李某某抵偿债务191万元(其中包含虚假的60万元现金),溢价款39万元由李某某一次性支付给隋某某。2017年2月份左右隋某某被骗将本人房屋过户至李某某名下,当时李某某承诺仅仅保证资金安全,坚决不会将该房屋出售,但2017年3月份李某某将该房屋以3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房屋出售所得据为己有,未将房屋溢价归还举报人隋某某。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称其借给隋某某的159万元,由四人共同出资,其中李某某出资9.2万元,吕某某出资104.05万元,张某某出资29万元,“胖哥”出资22万元,共计164.05万元,其中有5.25万元直接支付律师费,剩余159万元全部借给隋某某,后来隋某某将房屋过户至李某某名下不久,经吕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共同商议,将房屋以390万元的价格出售,除去李某某、吕某某等人的本金、诉讼费、过户费等所有成本之外,后李某某、吕某某等四人将剩余钱款私分,其中吕某某获利120多万元,“胖哥”获利12万元左右,张某某获利12万元左右,李某某获利60多万元,后李某某对其让隋某某签订虚假的60万元借据及收条并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中心法庭提起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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