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3016,汉族,专科毕业,现任丰城市尚庄中学教师,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户籍所在地丰城市**街道**社区**路**。2019年5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喻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陈某某、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6日、2020年10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3年喻某某在**中学承包并垫资进行**中学学生公寓楼的建设,2005年9月,**中学学生公寓楼A栋和B栋完工。2007年债务化解期间(化解2005年12月之前的债务),**中学为了在债务化解期间多争取国家资金,于是通过扩大债务化解有效期间内的学校工程款来上报给上级部门,其中**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款扩大后的数额达不到预期数额,学校通过提高利息来增加总工程欠款。为在债务化解中应付上级部门检查,**中学校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指定由总务主任熊某某起草一份《**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款还款协议》,为了让还款协议看起来真实,还款协议上的金额写的更加详细,工程总价为2561312元,已还款项253850元,剩余欠款2350462元,落款时间为2005年6月,为了增加债务,学生公寓楼工程款的利息由承包合同的年息6.2%变为月息1%。起草协议后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意,由**中学副校长陈某某签字。《**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款还款协议》制作完成之后陈某某电话联系喻某某到**会议室签字,在陈某某明确告诉喻某某这份《**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款还款协议》为虚假协议,目的是为了应付债务化解检查使用。2014年喻某某因欠杨某某170余万元的债务无法偿还,喻某某明知《**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款还款协议》是虚假还款协议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杨某某,杨某某使用这份《**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款还款协议》向**中学提出还款并起诉至丰城市人民法院。
喻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陈某某、熊某某涉嫌诈骗罪,经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中学兴建学生公寓楼工程款还款协议》中工程款结算的数额,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真假。如果是假的,经过两次退补侦查机关无法确定扩大债务的具体金额,从而无法认定诈骗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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