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广东省连平县**加工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临时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同年9月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燕非,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新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7日上午8时许,诈骗团伙成员(具体人员尚未查实)使用备注名为张浪平的腾讯QQ:72453****,冒充“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浪平将刘义拉入一个聊天群,以董事长的名义指示刘义通过公司账户支付金额为95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保证金到户名为:深圳市亚力文实业有限公司,账号为95508802075********的账户。诈骗95万元人民币。
该案中深圳市亚力文实业有限公司由李某某伙同黄某某在深圳办理后出卖。李某某将其身份证件等身份信息交于黄某某,黄某某使用李某某身份信息在网上注册公司(将该公司命名为深圳市亚力文实业有限公司),经过市场监督部门审核后,李某某前往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深圳市亚力文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拿营业执照到深圳南山区广发银行科技园支行进行办理对公账户。李某某将深圳市亚力文实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资料交给黄某某后,黄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将深圳市亚力文实业有限公司卖出去后,分了1200元好处费给李某某。李某某与黄某某以该方式共办理不少于14家公司,获利不少于1.68万元人民币,黄某某以5000元至16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卖,并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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