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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李兰芳)(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大厦**座**。2019年8月30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8日由新宁县公安局、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北湖派出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7月6日本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3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张某某通过新宁人李某乙和林某介绍认识了在广州市的冷某,想通过冷某办理其采石场合法采石的证件延期手续,冷某没有能力帮忙,便介绍了一个叫李某(真实身份李某某)给张某某,李某某自称是中央**局的大领导,其下属能够帮助办理采石场证延期手续,后李某某通过冷某以办证活动经费和好处费的名义向张某某诈骗250万元,但证件手续一直没有办理好。李某某骗取张某某250万元现金中,给了10万元钱给肖某某帮忙找关系。后又找到沈某帮忙找关系,但没有给钱给沈某,李某某承诺事成后给沈某20万元好处费。冷某从李某某诈骗张某某的250万元中拿了10万元钱自己使用。剩余的230万元全部在李某某家中。2019年8月26日,冷某伙同李某某来到新宁县,入住**大酒店,在新宁县**大酒店房间里,冷某又找到张某某要求其给大领导李某某准备三十万现金,后张某某认为可能被骗未上当而报警。

李某某向张某某索要的250万元现金中,给了10万元给肖某某帮忙找关系,冷某在李某某知情的情况下借了10元自已使用,剩余的230万全部存放在李某某家中。在该案中冷某为广州市**区冲口街道办主任武某某,未虚构事实和自已的身份,没有夸大事实。李某某向冷某、张某某、肖某某、沈某等人虚构自已是北京总参二部派驻广州军区**部的军官身份。李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讯问中还多次自称自已是北京总参二部派驻广州军区**部的军官,职务保密。冷某、肖某某、沈某等人一直不明知李某某的真实身份。李某某仅向肖某某支付了10万元的活动经费,向沈某承诺事成后支付20万的好处费,另无其他开支项目。而李某某在这种情况下向张某某索要250万元,其中230万元存放在自已家中,财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李某某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性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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