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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李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马宏伟律师。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害人杨某通过QQ搜索到李某某注册的一个昵称:李某甲(女)的QQ号码,杨某就邀请加李某甲为QQ好友并进行了聊天。二人聊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李某某(通过微信加了杨某的微信号,李某某以与杨某处男女对象结婚为由骗取杨某的信任,多次以有难处,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为其转款。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害人杨某多次向李某某转款5800余元,直至2019年12月底杨某不愿再给李某某转款时,李某某便将被害人杨某微信好友删除。2020年1月17日,李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李某某将所骗杨某5800元退还杨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杨某对李某某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6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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