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2月2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5日、6月8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安阳县永和镇小寒村村民在本村李某甲地里集资打了一眼机井,后李某甲的土地被依法征用。2014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机井赔偿款有异议,认为需要退还群众打井集资款。时任永和镇党委书记狄某某让安阳县永和镇小寒村副支书梁某某给李某某7000元,李某某作为代表谎称拿到钱后要将钱分给群众,后梁某某让会计将7000元钱全部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将一部分钱退还群众和扣除自己应得款项后非法占有5300元。
案发后李某某将5300元退回安阳县永和镇小寒村村委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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