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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3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生活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2009年4月21日因犯侮辱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5日因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16年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9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4月26日、7月6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3日、8月2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同年4月17日、6月24日、9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认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先后结识被害人章某玲、范某辉后,谎称是澳门某公司高管,以介绍灯饰工程需要公关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章某玲人民币7800元、被害人范某辉人民币8600元。

2017年12月14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宝丽路前线网吧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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