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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31987********,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间,在位于河北省安国市**有限公司内,冒充医生等身份,虚构药品疗效,以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与不特定人联系,骗取陈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0余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负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亲属代其自愿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但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赃款,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人民币30000元随同起诉被告人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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