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108821982********,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街**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临时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原某某谎称自己有三车电瓶要出售,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让对方微信转账支付3000元和2000元定金,并向被害人提供了已经联系好的货运司机和行车证,谎称自己已发货,让被害人转账,被害人于2018年5月7日向原某某提供了户名为屈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分别转账60万元和50万元,后原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便于将账户内款项转走。2018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原某某、郑某某驾车赶至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郑某某和原某某驾车拉着屈某某的老公梁某某至蠡县农业银行,一次性将110多万元取出,随后三人赶至保定市,原某某安排梁某某将21万元存入陈育仁农行卡内,郑某某将25万元存入卫再波工行卡内。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该起犯罪事实中,无具体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