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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度,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担任兰陵县下村乡米河村村支部书记期间,明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让其侄子李某乙出钱盖房并给李某乙居住时,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上报危房改造手续,后李某某领取危房改造款11997用于个人开支。

本院认为,李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认罪认罚,其亲属已将赃款上交,且李某某年事已高,系贫困户,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茂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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