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孙某某认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随后二人多次发生借贷关系。2019年1月2日、1月3日,杨某某为买房找李某某借款两笔,一笔到手35万元,借条金额为40万,另一笔到手20万,借条金额为24万,虚增的部分为利息,还款期限10天,后杨某某为偿还借款,委托李某某为其用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因杨某某在农商行还有15万元贷款未还,李某某便将其介绍给同案人宋某某(不起诉),宋某某借给杨某某15万元,打17万借条。后因李某某转而到中国建设银行借款不需要再偿还农商行的贷款,杨某某便转账给李某某13.5万要其还给宋某某,李某某将该笔钱作为杨某某偿还给自己2018年的借款,后李某某分多次替杨某某还给宋某某16万。
2019年1月29日,杨某某重新给李某某打了金额为89万元的借条,还款期限为一个月,2019年6月1日,杨某某找李某某借13万元还给宋某某,李某某要其打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包括利息2万,6月15日归还,该笔13万元借款由李某某直接打给了宋某某。之后杨某某因害怕自己借钱的事实被家人知晓,通过用老公郭某某的名字办信用卡,用婆婆的房产证抵押贷款,以及找人借钱等方式陆续归还了李某某共计108.6万元。2019年8月份,因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李某某称杨某某尚欠14万元借款,通过双方协商,李某某免除了这笔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证据不能认定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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