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乡**村**组**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2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2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8月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陈某某(另案处理)称经老乡介绍认识黄某某。同年10月,陈某某将其名下的一张工行卡和一张建行卡交给黄某某使用。之后,黄某某在与朱某某谈皮具生意过程中,自称叫陈某某。2018年12月27日,朱某某在本市香洲区前山万科金域缇香**栋**房接到客户辛某某求购价值人民币83万皮具的电话后,便联系黄某某采购该批皮具。同年12月28日,被害人辛某某分五笔将货款共计83万元人民币转到朱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陈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3668326000391****)。当日,陈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号查询其给黄某某使用的建设银行账户,发现内有人民币19万元,随即将该卡挂失。黄某某发现账户被挂失后,便打电话向陈某某询问并要求其补卡。陈某某提出要人民币3万元才去办理补卡,黄某某表示同意。随后,陈某某发现卡内陆续收到共计人民币83万元后,向黄某某索要人民币8万元,黄某某为取回该笔钱被迫答应给其人民币8万元。之后,陈某某找来方某某(另案处理)商量,怕补卡后黄某某不支付其人民币8万元,决定自己去补卡将钱转走,此后不再联系黄某某。12月29日,黄某某打电话告知朱某某,户名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是其借用陈某某的,人民币83万元货款已被陈某某转走。当日,陈某某通过方某某联系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由其负责租车搭载陈某某和方某某等人先后去到东莞、深圳、普宁市流沙镇补办该卡,后将卡内的83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走。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得人民币6万元,已追回人民币58000元。从陈某某处扣押及追回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30974元,包括一个价值人民币4万的戒指。被害人尚有人民币359026元损失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辛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银行流水等书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戒指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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