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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公诉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榕城**医院**科助理护士,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镇政府**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4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榕城**医院是一所私人非营利性(非政府办)综合医院,有效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该医疗机构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2017年、2018年、2019年榕城**医院被揭阳市榕城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定为揭阳市榕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19年7月份,何某甲、何某乙到榕城区**院联系为脑瘫儿童康复治疗的事项,并在该**院设置一个房间为脑瘫儿童做康复治疗。同月,何某甲、周某某、郑某甲参加脑瘫科科室会议,会议决定为榕城区**院儿童办理虚假住院手续,以报销医保的方式,解决医院的治疗开支,并由何某乙负责落实。后何某乙以建立脑瘫儿童健康档案为由,向**院副院长许某某获取脑瘫儿童的身份证、残疾证等证件。

为骗取医保基金,何某甲、何某乙、吴某某、叶某某、陈某某、郑某乙、林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脑瘫科医生、护士实施伪造榕城区**院脑瘫儿童住院信息及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具体由何某乙、叶某某、陈某某负责伪造住院病历、医嘱、检查项目等,在医生一栏盖上何某甲、吴某某的印章签名。郑某乙、林某某、李某某负责伪造护理记录。何某某明知这些儿童未到医院住院治疗,仍为榕城区**院儿童办理报销医疗保险结算,将结算表交由脑瘫科医务人员假冒**院儿童签名。

经揭阳市榕城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5月15日出具的《关于榕城**医院结算榕城区**院儿童106人次医疗报销款的说明》,证实2019年7至10月榕城**医院结算的榕城区**院儿童106人次医疗报销费用,其中,揭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9年7月至9月扎账76人次,拨付预拨款185925元,10月份发生就医30人次,榕城**医院结算病人报销金额78852元,尚未扎账支付。经查核,上述106人次报销费用均未达到大病保险的支付起付线,没有发生大病保险支出。2020 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但因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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