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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农民,家住新平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释放,2019年7月23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新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13日,徐某某在新平县**镇邀约施某某寻找喜好赌博的人作为诈骗对象骗取对方钱财,施某某又叫罗某某物色诈骗对象,并承诺事后给罗某某好处,罗某某联系好被害人朱某某后,徐某某安排方某某、卜某某、李某某陪朱某某吃饭、喝酒。当晚,朱某某又被罗某某等人邀约到新平县**镇**KTV唱歌,在唱歌过程中,卜某某借机主动添加朱某某的微信,并邀约朱某某第二天请卜某某等人吃饭。2017年10月14日下午,卜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朱某某,邀约朱某某在戛洒镇吃饭,吃好饭后,卜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方某某、徐某某、施某某等人又邀约着朱某某到戛洒镇**KTV唱歌喝酒,次日零时许,卜某某等人将处于醉酒状态的朱某某带至**镇**酒店**房间,徐某某、施某某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密码扑克牌和朱某某“捞腌菜”赌博,徐某某、施某某等人使用密码扑克牌进行插牌、换牌等方式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9300元。事后徐某某等人将诈骗来的现金除去开支后均分成五份,徐某某、施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各占一份,卜某某和李某某占一份,每份分得现金4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某主观上明知具有诈骗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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