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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岚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在日照市岚山区**镇***村拆迁评估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骗取拆迁补偿款,联系张某(已起诉)为其妻杨某某家的房产做虚假评估,并送给张某现金3000元。张某通过虚增附属物的方式帮助虚增10004元。案发后,李某某家人向公安机关退缴1000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房地产估价合同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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