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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8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以来,连某某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国贸大厦3楼开设“**网络”公司,纠集梁某某等人通过互联网,以探探或陌陌等聊天交友软件获取不特定客户信息并加为好友聊天,获取对方好感后假装发展成男女朋友,之后诱骗被害人在“百家欢乐购”购物平台中帮其购买商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

    2019年9月,连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又将梁某某等人召集至山东省聊城市自己的住处,继续诱骗被害人在“小橘猫”购物平台中帮其购买商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

    1、2019年01月16日至2019年03月21日之间,梁某某在“**网络”公司,通过陌陌聊天结识被害人苏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万余元。

    2、2019年10月,梁某某在连某某、李某某的住处,通过陌陌聊天结识被害人颜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76元。

    3、2019年10月,梁某某在连某某、李某某的住处,通过陌陌聊天结识被害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76元。

    4、2019年9月-10月,梁某某在连某某、李某某的住处,通过陌陌聊天结识被害人钱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45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认定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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