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8〕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300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户籍地、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小区*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8日至1月26日寄押于新疆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于2018年2月1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德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3日、2018年8月24日、2018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庞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至3月5日期间以帮助马某某在新疆喀什市海峡购物广场租赁商铺为由,虚构事实诈骗马某某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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