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27日、1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开始,江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海峡电子商务中心基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支路恒丰大厦等地,先后利用“金殿环球”、“国汇金融”、“千盛国际”等虚拟的外汇交易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微信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诱骗全国各地的客户,到上述虚假的平台开户、入金,要求入金的客户将注资的人民币按照1.13比1的汇率兑换成港币,进行所谓的“恒生指数”等期货投资交易。江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董事长,郑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总经理,每个月的工资为公司净利润的10%。公司设立一部、三部、四部等三个部门,每个部门下设若干小组。公司的部门经理、组长、业务员之间在电话、微信群里相互配合,烘托气氛,按照公司培训的话术,分别充当分析师、客户等角色,以指导客户进行频繁交易甚至是反向交易等方式骗取客户交易产生高额的手续费,亏损金额等。公司的部门经理、组长、组员均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中抽成获利并每月领取工资(包括底薪、满勤奖等)。
经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国汇金融”部分,总入金金额人民币22589516.83元、总出金金额为人民币8501527.72元,出入差额为人民币14087989.11元。“千盛国际”部分,总入金金额5860293元港币、总出金金额为1354655元港币,出入差额为4505638元港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该公司的业务员,2018年3月5日入职,未发展到被害人入金,非法所得人民币266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但其入职时间短,未发展到被害人入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