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潍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乐县**街***号,现住山东省昌乐县**镇镇驻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自2014年开始向马某某出售聚乙烯原料。2015年5月28日,李某某谎称自己订购一批90余吨的聚乙烯原料出售给马某某,让马某某给其先支付货款,并承诺十天左右供货。马某某向李某某先期支付30万元货款,李某某将诈骗所得货款借予张斌及自己使用,未给马某某订购聚乙烯原料。
2015年7月22日,李某某再次谎称给马某某订购一批90余吨的聚乙烯原料出售给马某某,让马某某先给其支付货款,并承诺十天左右供货。马某某向李某某一次性支付40万元货款,李某某将诈骗所得货款用于偿还唐某某、冯某某借款,也未给马某某订购聚乙烯原料。
2015年8月2日,李某某让马某某再支付7月22日那批货的20万元货款,并谎称马上就给马某某供货。8月3日,马某某再次给李某某支付20万元货款,同日,李某某谎称自己有90余吨的聚乙烯原料出售,急需用钱,找姚某某帮忙销售,姚某某找到侯某某、贾某某 收到货款后直接支付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将诈骗侯某某、贾某某的46万元货款,连同诈骗马某某的20万元偿还其在建行的信用差额和个人债务,也未给马某某、侯某某和贾某某订购聚乙烯原材料。
2015年9月22日,李某某谎称自己给贾某某订购的7000F型号的聚乙烯已在青岛市港口,但自己没有钱办理上述货物的通过费用,骗取贾某某49999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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