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松检三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镇**街村**号,暂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期**栋**单元**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7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销售广告,虚构出售“守望先锋”游戏的辅助软件,后编造辅助软件需要过安检等理由,骗得被害人翟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998元。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后其通过家属退赔被害人翟某某,并表达了悔意,获得了被害人翟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翟某某被骗钱款的经过。
2.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害人翟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支付的赔偿款,并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4.户籍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他自然身份情况。
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附:
1.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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