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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沈某某、葛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借款给陈某某,以“砍头息”的手段诱骗陈某某先后写下6张1万金额的借条,陈某某实际借得3.4万元,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三人多次通过言语威胁、殴打陈某某、诱骗陈某某将高额利息转写借条的方式向陈某某索债,陈某某实际支付6.3万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沈某某、葛某某三人共计诈骗所得2.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沈某某、葛某某以“砍头息”的方式诱骗陈某某先后写下6张1万元金额的借条:1、2017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为一角五,砍去三个月利息4500元,陈某某实际借款5500元,李某某给沈某某好处费2000元。2、2017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为二角,砍去二个月利息4000元,陈某某实际借款6000元,该款项为沈某某出资,以李某某的名义借给陈某某。3、2017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向葛某某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为一角五,砍去三个月利息4500元,陈某某实际借款5500元,葛某某给沈某某好处费1500元。4、2017年4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向葛某某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为二角,砍去二个月利息4000元,陈某某实际借款6000元。5、2017年4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向葛某某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二角,砍去二个月利息4000元,陈某某实际借款6000元,该款项为沈某某出资,以葛某某的名义借给陈某某。6、2017年5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向葛某某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为二角,砍去二个月利息5000元,陈某某实际借款5000元,该款项为沈某某出资,以葛某某的名义借给陈某某。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沈某某、葛某某多次到陈某某工作单位门口拦堵陈某某,并以“天天在你厂门口堵”、“找你父母还钱”等言语恐吓威胁陈某某,以此方式向其索债。陈某某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沈某某等人诱骗陈某某将高额利息转写成借条,其中6月份的一天让陈某某签订一张1.1万元的虚增借条给葛某某,于8月份的一天让陈某某签订一张1万元的虚增借条给葛某某,以此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另2017年6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沈某某、葛某某在东台市**酒店门口拦住陈某某,后葛某某打了陈某某一巴掌并要求陈某某向王某某(另案处理)借款还债,陈某某借得1.4万元后用该款项偿还三人,该笔还款未从债务中扣除。后陈某某于2017年7月份的一天用所领取的退伍金还款1万元给葛某某,还款1万元给李某某。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某出面帮陈某某理债,与沈某某三人商议将陈某某借条数额6.1万元减至5.2万元。当日,陈某某再次向王某某借款3万元,用其中的2.9万元偿还三人债务。至此陈某某已实际偿还三人6.3万元,剩余2.2万元债务由王某某与沈某某结算,从而将陈某某与沈某某三人的债务结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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