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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8********,汉族,小学文化,事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9日)。

云南省双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双江县林业和草原局职工李某某受其姐夫李某甲要求向相关部门咨询免费发放坚果苗事宜,李某某咨询后答复只有退耕还林才能发放坚果苗。李某甲表明欲将自家地块退耕还林的意愿后,由李某某从县林业和草原局借出仪器交付李某甲作丈量地块使用,在未经同村村民许可的情况下李某甲擅自将**乡**村**组44户村民189亩的田地丈量后交由李某某拿到县林业和单原局退耕办以李某甲父亲李某乙的名义申报,李某某在明知涉及亩积较大并非全是李某甲家土地的情况下,仍向退耕办申报了退耕还林地块,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51200元。后相关部门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时,发现李某甲违规申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并要求李某甲进行整改,涉及资金也全部退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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