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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3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54********,汉族,小学肄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戚某甲因被陈某某推倒导致摔伤,在衢州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并在受伤的左腿内放置钢板。后由陈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十五万元。2019 年12月18日,戚某甲在衢州市中医院进行复检并拆除钢板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戚某甲妻子)和戚某乙(戚某甲女儿)和在明知戚某甲的复检及拆除钢板费用不能使用医保报销的情况下,谎称戚某甲的伤势系“自己摔伤”,从而获得医保报销6704.11元。2020年6月5日,戚某乙与李某某已退还衢州市柯城区医疗保障局6704.1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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