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郑某某在手机上微信搜附近的人添加一网友微信后一直有联系,在2020年4月19日,对方介绍了一个赌博网站给郑某某,并让郑某某用其帐号操作一次,后郑某某自行在该网站注册了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对方指定的账户的方式进行充值,先后一共充值了18次共1031000元,其中在2020年4月24日,被害人郑某某将一笔5万元转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62220340000********的银行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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