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兰西县**小区**栋**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微信(网名:林夕儿)与何某某进行聊天,在聊天过程中李某某称孩子没有钱交学费,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五千元,事后李某某将何某某微信删除。案发后归还了何某某5000元钱。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鉴于李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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