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至今,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工商银行支行、丰益工商银行支行等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励某某、姚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能帮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免除刑罚为由,诈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现有证据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难以认定,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该案在审查起诉和一退阶段开展了引导侦查工作,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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