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5********,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2020年3月初答应给被害人刘某某要回车牌号码为吉C**的轿车,2020年3月9日刘某某向李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李某某收到钱后询问自己领导得知此事无法办理后,将3000元提现至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内(银行卡尾号**),然后李某某告知刘某某谎称他已将2000元转给刑侦队长。2020年3月18日,李某某向刘某某谎称法院办案需要费用1680元,刘某某经微信转给李某某1700元。2020年5月11日,李某某向刘某某谎称需要请法院领导签字,需要人民币2000元,刘某某用微信转账2000元后,李某某将2000元转至自己邮政银行卡内,2020年6月2日,李某某向刘某某谎称明天去取车需要2000元,刘某某转账1000元后,李某某将1000元转账至自己邮政银行卡内。案发后李某某将7700元钱返还给刘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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