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香检七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2001********,汉族,大专一年级文化,无职业(在校学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广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家园**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害人刘某某(女,17岁)在微信朋友圈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信息后主动添加李某某为微信好友。尔后不久,李某某在与刘某某微信聊天过程中给对方发送其男网友王某某的照片说将王某某介绍给刘某某作男朋友,同时编造王某某是其现实中的好友,有趣又有钱,并向刘某某发送转账截图,虚构王某某转账给其18,300元要其给刘某某花的事实从而博得刘某某的好感,后屡次以自己及王某某的名义向刘某某索要财物。
2019年8月中下旬,刘某某为李某某邮寄科颜氏系列化妆品5件(价值人民币970元)及RELX电子烟1件(价值350元)。
2019年9月1日9时28分,刘某某为李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被李某某用于购买美图手机;同日22时49分,刘某某为李某某微信转账8,879元被李某某用于购买香奈儿等品牌的化妆品;同日23时15分,刘某某为李某某微信转账1,650元被李某某用于购买香奈儿香水。
2019年9月6日23时6分,刘某某为李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被李某某用于购买美白针、吹风机、墨镜等。
2019年9月7日22时6分、9月8日17时33分、22时34分,刘某某分别为李某某微信转账600元、600元、800元被李某某用于购买巧克力。
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共骗取刘某某财物25,849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美图手机1部、科颜氏系列化妆品5件、RELX电子烟1件;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淘宝订单截图、户籍证明、在校证明、学生证复印件、谅解书、悔过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哈香价认刑﹝2020﹞150号关于化妆品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子数据刘某某微信主体信息、微信流水、李某某微信主体信息、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犯罪时刚满成年,系在校学生,其父母及学校均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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