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路**号附**号,住绵竹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并非绵竹县针织厂员工的情况下,通过曾福明(另案处理)伪造了一套绵竹县针织厂的员工档案资料在绵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到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15500.17元人民币。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全额退赔了骗取的养老保险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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