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2********,汉族,中专学历,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内,编造能够将被害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取回的谎言,骗取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8年4月5日,李某某编造被害人的汽车需办理运输危险物品资格证,再次诈骗其人民币7000元。赃款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李某某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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